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为案外人莫某某向被告上林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看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好的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好的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致使周某某的不好的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某遂诉至法院,需要上林某银行帮助撤销周某某的不好的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我们的信用评价不受别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手段。上林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备准确、完整、准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准时核查并准时采取必要手段。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准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状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致使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周某某倡导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