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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琼等不真实诉讼案

www.muerya.com 2025-08-03 刑事辩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情况恶化,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被告人)签订不真实借款协议,捏造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琼将筹集到的资金2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成的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成的银行账户转回到周某琼的银行账户,制造周某成向周某琼出货220万元的资金流水记录。周某琼和邓某泉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地产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债权人余某勤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周某琼、邓某泉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琼、邓某泉限时偿还余某勤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周某琼、邓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等材料为依据,于2019年1月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周某成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基于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实行法律文书。其后,周某琼、邓某泉将之前抵押给周某成的二人名下两套房地产抵偿给周某成,并伙同周某成以358万元的价格将房地产供应给别人,致使余某勤等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达成。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与被告人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情节紧急,行为均已构成不真实诉讼罪,且系一同犯罪。周某琼、邓某泉起主要用途,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琼、邓某泉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不真实诉讼,起辅助用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不真实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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