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员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未续订而终止的;
•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 用人单位用工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职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公告职员终止劳动关系的;
•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反之,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职员不认可按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终止的;
• 劳动合同因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
• 劳动合同因职员死亡或者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的。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