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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汕头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依据《广东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具体状况,拟定本推行细节。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汕头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均需要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单位的全部职工均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职工除按《规定》第六条所列状况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其在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干私活或非经本单位赞同私揽生产任务导致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除按《规定》第七条实行外,同时实行以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护理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所需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职工在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各项医疗成本,由单位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达到评残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成本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一次支付结清;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其各项医疗费合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医疗终结后的工伤医疗成本报销范围按现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实行。第五条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除按《规定》第八条实行外,经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均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年龄、工龄和投保年限的限制,可办理退休,领取残废退休金。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薪资低于上年度市企业职工月平均薪资,以上年度市企业职工月平均薪资为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薪资高于上年度市企业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最高以上年度市企业职工月平均薪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为限,超越月平均薪资百分之一百五十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第六条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残废,享受残废退休金后因病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按期生活补助费和六个月平均薪资的一次性救济费,但不发一次性抚恤金。第七条残废退休职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上年度本人月平均薪资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因公出差的规定报销。残废退休职工,易地安家后在保留其原发放退休金额基础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县企业平均薪资比上年度增长的金额按百分之三十增加。第八条离退休职员再聘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聘用单位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聘用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待遇;聘用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离退休金不再重复享受。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可停交其工伤保险金,职工本人也不享受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