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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www.grzzer.com 2024-12-24 法律综合

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约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订有仲裁条约或者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八十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裁定不予实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订有仲裁条约或者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公告,或者因为其他不是被申请人负责是什么原因未能陈述建议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情不是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实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实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参考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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