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置

www.360002.com 2024-06-30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察处置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公告法院。

第二,假如原告认可,一般会提出撤诉。假如原告不认可,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假如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付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置。

Tags:

行政诉讼相关

行政诉讼热点
行政诉讼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